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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意外事故處理教育

發布時間:2021-01-22 01:16:22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傷害賠償怎麼處理

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了的 可以起訴求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由侵權人的監護人賠償,校方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1)小學生意外事故處理教育擴展閱讀

非本意的

即預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飛機墜毀、行道樹倒下等情況。 有些意外事故是應該預料到的,但由於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電時未切斷電源修理線路,因不久恢復供電而觸電身亡。以上這些均屬於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為使自己遭受傷害,如自殺、自傷,均不屬於意外事故。

外來原因造成的

指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

注意:疾病所致傷害不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它是人體內部生理故障或新陳代謝的結果。

突然發生的

即意外傷害在極短時間內發生,來不及預防,如行人被汽車突然撞倒。鉛中毒、矽肺等職業病雖然是外來致害物質對人體的侵害,但由於傷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預見和預防的,不屬於意外事故。

❷ 小學生在校發生意外事故責任誰來擔

課間活動時,在校園里,學校要承擔部分責任,其它同學也要承擔部分責任的。(1)根據2002年9月1日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學生在校受到傷害的,應由侵權人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行為是致害主要原因的應承擔主要責任、是致害次要原因的應承擔次要責任,對致害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所以:學校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要看學校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錯、是否盡到了應盡和管理教育義務、盡義務的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2)我認為學校在這個事件中僅有輕微的過錯,即:在課間時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學生打鬧並及時加以制止,但這個過錯在傷害原因中所佔比例非常小,所以,學校應負的責任是:10%-30%。

❸ 小學生在校意外受傷,學校是否負有責任,及依據的有關法律條款和具體案例

小學生在學校意外摔傷,醫葯費應屬學校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小學生意外事故處理教育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基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意思,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採取過錯推定原則確立學校侵權責任。

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於被侵權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無需被侵權人舉證證明,並且該責任為法定責任,不能被推翻。

❹ 小學生預防和應對意外傷害事故教育內容的重點是什麼

孩子事大,參照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重點注意學校和監護人兩部分責任內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❺ 關於小學生在學校發生的意外傷害,學校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學校有不可推缺的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❻ 小學生在學校出現意外事故,學校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有沒有什麼法責規定

具體參照: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❼ 小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學生在學校就學,學校有義務和責任提供能夠保障學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學場所,根據你說的情況,該鐵絲在學校的操場途中,並且已經有學生被掛倒的情況發生,作為學校方應當注意到事情的嚴重性,應積極的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但從已經有四個學生被掛倒的事實來看,學校並未做到這一點!現在該學生發生同樣的事故導致人身受到傷害的,根據以上條款的規定,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學校已經買了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尚不足以賠償學生的損失的,作為學生的家長即監護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學校對不足的部分進行賠償!

❽ 小學生在校受傷後如何處理

我是中學老師,不知道中學處理的方法適合小學生不,你可參考,學校應該給每個學生都買有校園責任險(教育部的規定),再有看看你孩子是否買了人身意外傷害險,這要及時辦理的,因為這些險種有時效性,你要弄清楚,孩子受傷時間是課間,還是自由活動時間,(無論什麼時間,老師都有責任,保證未成年人的安全)准確認定推你孩子的學生是誰,她的家長要承擔責任,老師也有責任,你要妥善保存孩子的診斷,以及票據,先找班主任,再找學校教育處協商,他們要付全部責任,你不要怕,發生這樣的事,學校不佔理,理直氣壯的找他們。處理不好就直接告到教育局。一般的學校都會解決的。要抓緊時間,時間長了就不好解決了。

❾ 如何對小學生進行意外傷害教育

「安全第一」,這是大家的共識,一切漠視生命的態度和做法都是極端錯誤的,學校教育把安全放在頭等位置也是必要的。據有關部門不完全統計,近幾年,全國中小學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達1.6萬之多,平均每天就要有40名中小學生死於非命。
春天是個播種的季節,孕育著希望的開端,預示著未來的收獲。青少年正值人生的春天,對中小學生開展安全教育,無疑如同在生命中播下了平安的種子。俗話說,春種一粒籽,秋收萬顆糧。要切實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質,抓好青少年的安全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要抓好學生的安全教育,重要的是開展好班級安全教育。班級安全教育要從小事做起,對學生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導之以行,從而做到潤物細無聲。
首先,曉之以理,從小事中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
當班主任已有六個年頭,總有這樣的體會:現在的學生難教。是的,現在的學生接觸的事物並不比成人少,並易受社會習氣的影響,導致學校教育常常在社會不良氣氛中顯得蒼白無力。如何抵制這些消極影響呢?必須注重從學生的日常小事入手,潤物細無聲,在小事中挖掘安全教育的材料。
1)從聽到的小事提高學生的防範意識。
我們在日常生活、教育過程中總會聽到這樣那樣的事兒,其中不少是進行安全教育的好材料,如果我們善於發現、挖掘,學生會很容易接受教育。如:教師組織學生平時注意收集廣播、電視、生活中聽到的安全事故,然後談談自己的體會和看法。對學生收集的材料和體會,教師進行必要的點評,並張貼宣傳,以提高安全警示教育。如前面鏡頭二的例子,收集學生在體會中寫到:我也曾經有爬上電桿拿風箏的想法,今天我聽到了這件事,回想當時的想法是多麼的可怕。
2)從看到的小事進行安全防範教育。
眼睛是我們接受信息的重要途徑,生活中看到的許多小事同樣是很好的安全教育材料。安全隱患不可根除,也時時在我們身邊,我們要做的就是防範於未然。鏡頭一的情況就經常在我們學校、影劇院、集會時出現,嚴重的發展為鏡頭三。利用發生在學生身邊的鏡頭一,我在班隊活動課上讓學生討論:假如有同學不小心把這位女同學踩去了,後果會怎樣?假如那時是全校集會(人多5倍),這位女同學會怎樣? 假如你當時就在這位女同學的身邊,你會怎樣做?假如你是這位女同學,你會怎麼辦?學生通過充分的討論後積極發言,認識到位,提高了類似安全事故發生的防範意識。
組織學生尋找發生在身邊的安全事故及藏於身邊的安全隱患,把自己的所見所聞編成小報張貼於班級或學校的公告欄,讓學生得到警示教育,並提高安全防範意識。教育家第斯多惠說過,教育藝術的本質不在於傳授,而在於喚醒、激勵、鼓舞。我們通過學生身邊的小事喚醒了學生對安全事故的重視與防範。
其次,動之以情,在小事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有研究表明,體驗是學生發展能力、形成技能的最好途徑。教師只是一味地反復叮囑或是訓斥,而沒有真正讓學生去體驗、去感受,那麼學生是無法形成良好的技能的。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是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學生自我保護能力的培養,也要從小事入手,在小事中讓學生體驗自我保護的重要性及自我保護的過程,從而形成技能。
1)在小事中利用各種機會去豐富學生的自我保護體驗。
「有同學在削鉛筆時不小心把手割去,捏著傷口,哭著,跑進教師辦公室請求教師的幫助;有同學上體育課,不小心腳上擦破了皮,哭著……」各種各樣的大小問題全部找老師,學生已沒有自己處理的意識。針對這一點,我班召開了班會,倡議大家自己能解決的小傷小問題自己解決。同時在班中准備了一些傷口消毒葯水及一些包紮傷口用的物品,教學生嘗試包紮一些輕微的小傷口。從此,班中學生在校園中發生的一些小意外,能自行簡單的處理,並在處理時同學們互相幫助、相互協作,共同體驗了自救、互救的過程,感受了自救、互救體驗。
2)在小事中創設各種情境培養學生自我保護的能力。
教會學生自我保護的方法,培養學生自我保護的能力,使之有足夠的能力和勇氣沉著對付突發事件,這是安全教育的目的,也可說是現代素質教育的一項內容。在創設的情境中,通過體驗讓學生學習自我保護的方法,是一種捷徑,能取到事半功倍之效。一日,我發現一位學生違反班規,帶了一盒火柴到學校里玩。我就利用這一次機會創設了教室里著火的情境(燒報紙,製造濃煙),這時大家慌了,紛紛利用已學的火災逃生方法逃生。事後,我進行了說明,肯定了利用逃生知識逃生的同學,批評了玩火柴的同學。在這件小事中,學生體驗了火場的緊張場面,提高了火場逃生能力,懲罰了違反紀律的學生,真是一舉多得。
再次,導之以行,引導學生遠離安全事故。
安全教育的最終目標是促使學生形成安全行為,從而在學習生活中遠離安全事故。學校是公共場所,學習是集體性生活,學生是未成年、缺乏責任感的人群,安全隱患不可避免,我們要做好的就是防範於未然。防範於未然,重中之重是規范學生的不良行為習慣,引導學生以安全的行為在安全的環境中學習、生活、成長。導之以行,注重引導與規范,引導學生積極開展豐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規范學生不參與不科學的活動,不到有安全隱患的區域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使之遠離安全事故。
大地蘇醒,春風又綠。我們要把平安的種子撒播進青少年的心田。當它發芽開花、長成參天大樹,我們必將收獲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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