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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育黑板報

發布時間:2021-01-16 07:29:14

1. 中小學安全教育板報設計精粹的目錄

消防安全
1. 每個公民都有履行《消防法》的義務和職責
2. 懂得防火知識,防止火災發生
3. 生活中的消防誤區
4. 自覺遵守普通住宅居民消防安全守則
5. 火災時人的心理與行為誤區
6. 家庭冬季防火七忌
7. 常用滅火器的種類及使用方法
8. 乾粉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9. 家庭火災的火源有哪些?
10. 小孩玩火危害大
11. 小心小煙頭釀大禍
12. 放鞭炮時應注意的問題
13. 要小心燈、燭引起的火災
14. 點蚊香的學問
15. 炊事用火要小心
16. 住了樓房不能忽視防火
17. 怎樣提高家庭成員的防火意識?
18. 家庭安裝電線怎樣注意防火?
19. 家用電線超負荷有什麼危險?
20. 使用日光燈時怎樣注意防火?
21. 落地式電燈的使用安全
22. 使用電器怎樣注意防火?
23. 使用電熱器應如何注意防火?
24. 電視機也會引起火災嗎?
25. 用電扇、電爐、電褥子應注意哪些方面?
26. 應怎樣安全使用煤油爐、沼氣?
27. 液化石油氣灶怎樣注意防火?
28. 使用液化石油氣有什麼危險?
29. 冬季使用液化氣怎樣注意防火?
30. 你知道這些消防知識嗎?
31. 樓內發生火災怎樣自救?
32. 家庭滅火的主要手段
33. 遇火自救七法
34. 發生火災時你應注意的事項
35. 高樓失火如何逃生?
36. 家居失火應急八要與逃生方法
37. 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逃生方法
38. 被困電梯怎樣自救?
39. 學生宿舍、實驗室的防火措施
健康天地
40. 健康身心的最新標准,你達到了嗎?
41. 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
42. 注意食品安全保障身體健康
43. 營養是健康的基礎,衛生是飲食的保障
44. 青春期的飲食注意點
45. 中小學生應注意飲食衛生
46. 中小學生如何防治單純肥胖症
47. 與青少年談心理
48. 注意考試前的身體健康
49. 考試焦慮心理專家為你支招
50. 人人關心心理健康
51. 遠離尼古丁,遠離毒品
52. 預防腸道傳染病,為了你的健康
53. 青少年甲型肝炎的傳播和預防
54. 如何預防非典型性肺炎?
55. 謹防少年高血壓
56. 從小保護你的牙齒健康伴終生
57. 為了美好的明天——預防近視保護視力
58. 嚴防少兒鉛中毒
59. 肥胖不僅是胖,還可能是病
60. 流行性感冒的預防
61. 預防艾滋病的常識
62. 禽流感的預防及其他
交通安全
63. 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告別不文明的交通行為
64. 學習交通法律法規,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模範
65.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絕交通違法行為
66. 認識道路交通標志和交通信號,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一)
67. 認識道路交通標志和交通信號,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二)
68. 明白交通指揮手勢信號
69. 行人要走人行道
70. 騎自行車要注意安全
71. 乘汽車時要注意什麼?
72. 遇到交通事故怎麼辦?
73. 交通事故對中小學生的警示
74. 切莫在行走時違反交通法律、法規
75. 學習一些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後的救治
76. 中小學生遇險後的自我救護
意外事故防範
77. 校園安全警鍾長鳴
78. 加強校園安全工作,防止學生擁擠踩踏事故發生
79. 學校體育運動安全事故防範
80. 校園樓道安全意識亟待加強
81. 整頓校園周邊環境,保證中小學生安全
82. 出了校園應注意什麼?
83. 進一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84. 在社區里參加健身活動也要注意安全
85. 認識雷電現象,減少雷電造成的損失
86. 洪水暴發時如何自救?
87. 了解地震預兆,努力減少損失
88. 了解地震特點,積極科學避險
89. 地震發生後的自救與互救
90. 泥石流的形成及防範
91. 山體滑坡的發生與應對辦法
92. 海嘯發生的特點與逃生救護
93. 關注台風警報,減少台風帶來的損失
94. 龍卷風的預測及防範
95. 遇險不慌,鎮靜應對意外險情的發生
96. 危難時刻如何求救?
97. 常見的實用應急救護辦法
98. 不會游泳的小朋友落水後的自救與互救
99. 在旅遊、野營活動中遇險怎麼辦?
100. 不可忽視的網路安全教育
101. 攜手構建家、校、社區學生安全網路

2. 小學值周教師常規教育板報

3. 小學生生態文明手抄報的資料

網上給你找的,你選擇一些摘抄吧!
節約用電,保護資源,減少污染。
電是我們每一位小學生每天都會接觸到的,也是我們每天學習生活都離不開的,但是現在消耗驚人。所以用電時的一舉一動,都要從節約出發。
在我國,發電主要靠燃煤,而地球上的煤是有限的。按現在的耗用速度,全球的煤將在250年內消耗。到那之後,我們將無任何煤留給我們的後代。
節約用電,就是節約煤,也更是直接為減少大氣污染做貢獻。因為酸雨是因煤炭燃燒形成的,它能強烈的腐蝕建築物,並能使土壤和水質酸化,導致糧食減產,草木魚蝦死亡。據計算,我國僅西南,華南酸雨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就達140億萬元。
節約用電,能夠減緩地球變暖。由於煤碳燃燒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像一個罩子一樣阻隔地面的熱量向天空外散發,產生了溫室效應,如果地球溫度升高,會引起乾旱或洪水,還會使冰山融化。如果地球上的冰山全部融化,海拔較低的國家和島嶼就會消失。
生活在今天的我們,是肯定要邁入下一個世紀的,他們很多都為全球日益變暖而脆弱。德國192所學校的13.5萬兒童發誓要讓自己所居住的社區中造成溫室效應的有害氣體減少10%。他們換上節能燈,拒絕用空調,放棄用汽車,選用自行車。經過7個月的努力,他們已達到了目標。
轉眼間,我們又進入了美麗的六月,這是植樹造林,綠化國家的大好時機,為了創造良好的綠色家園,保護好生態環境,我建議同學們:
熱愛大自然,愛護花草樹木,保護珍惜動物。
開展植樹護綠活動。

4. 小學生冬至季安全教育黑板報內容

5. 小學生黑板報,《安全教育》的資料

貫徹消防法規落實消防責任,加強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一)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
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有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隱藏的禍患。
1、含義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
(2)一旦發生火災,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
(3)一旦火災會嚴重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的。
2、防火檢查的內容:
(1)火源管理方面
(2)電氣防火管理方面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防火管理方面
(4)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方面
(5)重點部位的管理方面
3、火災隱患的整改
整改原則:安全與經濟相統一、安全與生產相統一、時間與實力相統一、形式與效果相統一,並堅持隱患查不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徹底整改不放過。
整改要求: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及時研究制定方案,並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
(二)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1、滅火器材:滅火器、消火栓、沙土、水等。
2、滅火器的種類:水及水基型、泡沫、二氧化碳、乾粉。
3、室內消火栓布置要求
(1)各層均應設置
(2)栓口離地面應為1.1米
(3)同一建築內統一規格
4、應急預案
《公安部61號令》要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制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強化法制意識,防範可能事件;採取有效方法,控制事態發展。應急預案的作用:規范功能、指導功能。應急預案內容:事前監督檢查、事後組織撲救。
具體的應急預案:
(1)報警:確認火災後向119指揮中心報警;向本單位最高行政領導或總值班人員報告;領導接到報告後召集有關人員趕到現場。
(2)成立臨時救災指揮部:由領導選擇合適部位成立指揮部,擔任指揮。指揮的主要職責是根據現場情況確定撲救措施;根據「救人第一,先控制、後消滅,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布置救人、疏散物資和滅火等任務;公安消防隊到達後,及時報告情況,並協助撲救。
(3)通報:利用本單位一切宣傳工具、通信設備向室內或被困人員發出通報。通報的內容有:火災情況,穩定人員情緒,引導人員疏散。
(4)疏散和救護:劃定安全區域,明確人員分工,確定疏散順序。
(5)組織滅火器材:組織本單位人員成立滅火指揮組,組織本單位志願消防隊撲救,合理使用各樓層消防設施,如防排煙系統。
(6)安全警戒:劃定警戒范圍,配合公安消防部門保護現場,配合火災調查。
(三)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逃生路線及組織人員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組織疏散演練。
1、疏散的要求:
(1)根據現場人員特點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2)有組織,有順序疏散
(3)正確通報防止混亂
(4)疏散時要注意防止煙氣
(5)疏散到安全地點後及時清點,對被疏散出的人員進行安撫
2、逃生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保持鎮靜,明辨方向;
(2)不入險地,不貪財物;
(3)簡易防護,蒙鼻匍匐;
(4)避難場所,固守待援;
(5)火已及身,切勿驚跑;
(6)跳樓有術,莫入電梯;
(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公安部61號令》指出,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人員密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至少每半年一次,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人員密集場所應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電子顯示屏等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
各單位應根據單位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在顯著位置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 小學六年級安全教育黑板報

新學期開學寄語
1、新學期 新環境 新起點 新氣象。
2、多點文明內,多點創新,讓校園更美容好。
3、學習是首要,安全更重要。
4、多一份呵護,多一片綠地。
5、以真誠為半徑,以尊敬為圓心。
6、要想成績好,動手又動腦,要想環境美,大家齊創造。
7、我是校園小當家,我愛校園草與花。
8、每個人都爭取成功。
9、新學年新風貌,工作學習更高效。
10、素質高一分,形象美十分,學校是我家,關愛你、我、他。

新的學期即將到來,為了使下學期的學習成績進步、各科成績優異、不偏科,在此做新學期的打算,如下:

一、做好預習。預習是學好各科的第一個環節,所以預習應做到:1、處讀教材,找出這節與哪些舊知識有聯系,並復習這些知識;2、列寫出這節的內容提要;3、找出這節的重點與難點;4、找出課堂上應解決的重點問題。
就OK啦

7. 小學法制教育黑板報的資料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和高度重視青少年的成長。我國青少年教育和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較低的。但近年來由於各種消極因素和不良環境的影響,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日漸突出,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對實現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們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為此,我們對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現狀、特點、成因進行了調查,對如何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特點及成因 由於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單純,易於沖動,不計後果,其犯罪危 (二)當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點有:①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齡為16歲,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齡已降低到14-15歲。②社會閑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違法犯罪青少年多數是輟學生、失學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務工的青年農民等。他們大多閑散在社會,無所事事,極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③在校學生作案逐年遞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約占青少年作案人數的18-22%。④犯罪的類型復雜,他們或敲詐勒索,或盜竊搶劫,或聚眾斗毆,或殘害親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計算機犯罪 大 。(二)當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點有:①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齡為16歲,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齡已降低到14-15歲。②社會閑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違法犯罪青少年多數是輟學生、失學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務工的青年農民等。他們大多閑散在社會,無所事事,極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③在校學生作案逐年遞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約占青少年作案人數的18-22%。④犯罪的類型復雜,他們或敲詐勒索,或盜竊搶劫,或聚眾斗毆,或殘害親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計算機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既有社會環境方面等客觀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觀因素;從主觀上看青少年正是長身體、長知識,人生觀和世界觀逐步形成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他們思想認識上漸趨成熟,敏感好奇,富於想像,喜歡模仿,但辨別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極易受不良影響而導致違法犯罪;從客觀方面原因分析,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學校、家庭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影響青少年成長的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誤,學校教育的偏差和社會上各種不良或腐敗風氣的影響等,都會使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面對當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紀律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強,青少年違法犯罪呈低齡化趨勢的現狀,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為當務之急

8. 小學生義務教育黑板報素材

可根據<<義務教育法>>寫.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五十二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學 生
第三章 學 校
第四章 教 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准、工資標准和學校建設標准、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准。
第四十四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於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採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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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的安全規章制度(電、水、消防、交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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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彰安全先進個人,通報典型違反安全的行為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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