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哪些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哪些情形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1、《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二、學校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1)小學生防人身侵害安全教育擴展閱讀:
1、事故處理: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網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⑵ 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1.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形成網路管理。
2.認真搞好新工人入場教育和操作、換崗及特殊工種培訓和教育,凡未經入場教育考核登記注冊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3.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嚴禁吸煙,現場明火作業必須持有用火證。
4.進入施工現場要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必須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5.施工現場嚴禁酒後上崗,高空作業需系好安全帶,嚴禁攀登起重臂、繩索、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和運料的吊籠和吊籃及吊裝物上下。
6.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有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臨邊的交通路段必須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嚴禁觸摸非本人操作的設備、電閘、閘門、開關等,拒絕違章作業。
8.現場使用機械、臨電要有設計方案,技術交底要詳細,驗收手續要齊全,重要設備設專人管理,維修設備必須拉閘、斷電。
(2)小學生防人身侵害安全教育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綜合性的管理,其管理的內容涉及建築生產的各個環節。因此,建築施工企業在安全管理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制定安全政策、計劃和措施,完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和檢查體系,加強施工安全管理。
1、建築施工企業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年度及中長期管理目標。
2、安全管理目標應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等,安全管理目標應量化。
3、安全管理目標應分解到各管理層及相關職能部門,並定期進行考核。
⑶ 如何預防踩踏事件
1.加強內部安全管理
(1)制定預案:要制定《校園擁擠踩踏事故應急預案》,預案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根據學校的發展不斷完善。
(2)明確責任:學校要健全預防擁擠踩踏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3)落實措施
◎ 加強值班,建立教師在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的值班制度。在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要有值班老師組織疏導。倡導錯開時間,分年級、分班級逐次下樓,強調安全第一,不強調整齊快速。
◎ 強化學校對晚自習的管理。學生晚間自習,必須有教師值班、幹部帶班;當停電或照明設施損壞時,要及時開啟應急照明設備,同時帶班幹部和值班教師要立即到現場疏導。
◎ 合理安排班級教室。學校要盡可能將班額大、年齡小的學生班級安排在底樓或較低樓層教室。
2.開展安全教育
(1)安全意識的教育:學校要通過慘痛的擁擠踩踏事故的案例,採用多種形式和途徑,對學生開展預防擁擠踩踏事故的專題教育,提高學生安全意識。讓學生充分認識發生擁擠踩踏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嚴重後果,掌握防範措施。
(2)安全行為的培養:培養學生上下樓梯輕聲慢步並靠右行走的習慣,禁止追逐打鬧。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與學生的監護人溝通。同時,學校要定期組織學生開展應對擁擠踩踏事故的訓練,提高學生防範能力。
(3)如何應對擁擠踩踏事故:心理鎮靜是個人逃生的前提,服從大局是集體逃生的關鍵。當出現擁擠踩踏時,應保持情緒穩定,切忌驚慌失措。要聽從現場老師的指揮,服從大局。當發現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時,要馬上停下腳步,同時大聲呼救。若被推倒,要設法靠近牆壁,身體蜷成球狀,雙手在頸後緊扣,以保護身體最脆弱的部位,同時盡量露出口鼻,保持呼吸通暢。
3.加強檢查,完善設施設備
(1)定期檢查:學校要對樓梯通道、照明設施等,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更換,消除安全隱患,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校舍、設施設備,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解決。
(2)確保通暢:學校應在樓道里安裝應急燈,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等通道的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
(3)標志明顯:學校要在樓梯台階上畫中間標識線及行進方向指示標志,在樓梯迎面牆壁上懸掛提醒學生上下樓梯注意安全的標志牌,樓道和樓梯的牆壁要有標明逃生方向的燈箱。
⑷ 大學生安全教育生活常識 報警求助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並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復雜性、差異性明顯增強,但各種新的不平衡、不和諧的因素以及各類影響安全的問題也不斷出現,尤其是青年一代,由中學步入大學,遠離父母,開始獨立生活,加之經驗不足,缺乏必要的預防和應對外來侵害、災害事故等方面的基本常識和經驗,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對較弱,由此引發了許多安全問題,給個人和家庭帶來巨大的傷害和無法挽回的損失。為了進一步增強大學生的法制觀念、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我們收集整理了一些有關安全防範方面的知識,結合近幾年來在高校發生的一些典型案例,編輯了這本《大學生安全手冊》,力求淺顯易懂,微言大義,警鍾長鳴,使讀者能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同時,我們還將有關治安報警、消防報警、戶籍辦理操作流程及有關制度性文件也編入手冊,幫助讀者了解校園有關規章制度,了解辦事程序,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共同維護校園的安全、和諧,安全愉快地度過美好的大學時光。
防 范篇
一、防盜竊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行為。在南京高校發生的各類案件中,盜竊案件最多,占案件總數的90%以上。盜竊類型主要有外盜、內盜和內外勾結三種。案發場所主要在學生宿舍、教室、圖書館、食堂、運動場等處;被盜物品主要是學生的現金、銀行卡、手機、筆記本電腦等。
案例:
1、某高校大二學生王某和其老鄉李某同住一舍。放假歸來,同鄉李某將准備買電腦的錢用生日作密碼存入銀行。王某竊取李某銀行卡後,用李某的生日試出密碼,分四次將卡內的錢取盡。保衛處接到報案後,立即進行調查,協助公安部門破獲此案。王某犯盜竊罪,被判管制一年。
2、2004年寒假開學報到日,某高校學生宿舍樓內,同學們興高采烈地談論著家鄉的奇聞異事,暢敘寒假分別之情,直到深夜才入睡。凌晨3時左右,兩個黑影竄至樓內,盜竊了八個宿舍(因門未鎖)學生的手機、電腦、現金等財物,共計2萬多元。案件被公安機關破獲後查明,兩名犯罪嫌疑人原是某大學學生,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兩年。
常見手段:①、順手牽羊。犯罪嫌疑人在宿舍和圖書館、食堂等公共場所尋找機會,趁學生不備盜竊得手,迅速離開。②、溜門入室。犯罪嫌疑人以找人、推銷為名,趁宿舍無人入室行竊。③、窗外「釣魚」。犯罪嫌疑人站在窗外用竹竿、鐵鉤等工具將室內物品鉤走。④、翻窗入室。犯罪嫌疑人攀越門窗入室行竊。⑤、撬門扭鎖。犯罪分子乘學生上課之際,用各種工具撬開門鎖或撞門入室行竊。
防範對策:①、平時要養成隨手鎖門關窗的習慣,貴重物品要放置帶鎖的抽屜、櫥櫃等安全保險的地方妥善保管。晚上睡覺不要把貴重物品和衣物放於窗前、寫字台上。②、存摺、銀行卡密碼不宜選用出生日期、學號等容易被破譯的數字,不要與身份證、學生證等證件共放,丟失後要立即掛失,隨身不宜攜帶太多的現金。③、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不留宿外來人員。④、保管好自己的鑰匙,不要輕易借給他人。⑤、在食堂、圖書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物品。⑥、發現可疑人員時要提高警惕,加以詢問;發現有人盜竊時,應見機行事,及時報警。
二、防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行為。由於他一般不使用暴力,而是利用人們的善良心理和趨利心理,巧言令色,往往容易使受害者上當。
案例:
1、某高校大四學生張某,因畢業找工作,在網上留下了自己的手機和家庭電話號碼。一日,張某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是重慶市公安局的,請張某配合調查一個案件,要求他關閉手機二小時。張某也沒多想就關機了。與此同時張某家長也接到電話,自稱是張某的輔導員,說張某在學校出車禍,正在醫院搶救,急需5萬元,學校已墊付了3萬元,還缺2萬元,需要家長急籌2萬元打到他提供的帳號上。由於張某關機,家長與他聯系不上,相信該生已出事。家長救子心切,緊急籌款匯出,隨後趕到學校,方知上當受騙。
2、2007年5月某日,某高校學生宿舍來了一位不速之客,自稱是某洗發液廠的業務員,因該產品剛上市,想在高校發展促銷員,以每瓶低於市場50%的價格讓利給學生。該宿舍同學認為有利可圖,湊足3600元錢買了兩箱。把貨帶進宿舍,開箱後發現產品有質量問題,隨即與對方進行聯系,對方始終關機,方知上當受騙。
常見手段:①、以調查、報名等形式收集學生、學生家庭的信息資料,然後採取各種手段對學生和學生家長行騙。②、以打騷擾電話或假稱配合公安民警破案等手段中斷學生通訊,同時向家長謊稱該生出車禍、病重住院,以急需用錢為由行騙。③、在車站、碼頭以求助為名主動與學生攀談,騙取學生信任後伺機行騙。④、以借信用卡轉賬為名,伺機套取密碼,後偷梁換柱用空卡替換,將錢取出。⑤、假冒大學生,以借錢為名,用假身份證、假姓名寫借條行騙。⑥、冒充學生會幹部或高年級學生到宿舍推銷各類產品,許以各種優惠來騙取學生的錢財。
防範對策:①、不要將個人信息資料及信用卡密碼等輕易告訴他人或借給他人使用,防止被人利用。②、在提倡助人為樂、奉獻愛心的同時,要加強自我防範意識,提高警惕性,特別不要輕易將錢物借給陌生人。③、慎對求職、應聘、培訓等廣告,謹防上當受騙。④、交友要謹慎,任何時候都要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⑤、發現可疑情形採取關閉手機等避險措施前,應及時告知父母、老師、保衛處或派出所。⑥、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貪圖便宜、不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⑦、上當受騙後要及時報案、大膽揭發,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三、防搶劫、搶奪
搶劫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公、私財產據為己有的一種犯罪行為。搶奪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一種犯罪行為。這兩類犯罪行為都會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利,且容易轉化為兇殺、傷害、強奸等案件。
案例:
1、某高校9名同學,在某街道市民廣場路邊被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我們一位兄弟被砍傷,懷疑是你們乾的,去給傷者辨認」為由,帶至某飯店二樓一包間內,用刀對學生進行威脅,將九人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和銀行卡搶走,並以出去接傷者為由而溜走。經統計,嫌疑人從現場帶走現金5000餘元,9部手機,並用銀行卡取走6.8萬元。此案被公安機關偵破。
2、2007年3月某日21時許,某高校兩位學生在公園遊玩時被六、七名青年圍住,搶走現金600元,蘇果超市購物券50元,手機一部,總價值近2000元。後經公安機關全力偵查,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常見手段:①、夜間作案多。②、校內或周邊偏僻地點作案多。③、對單個行人尤其是年輕女性實施侵害。
防範對策:①、夜間不要單獨到昏暗偏僻的地方行走。②、當人身受到威脅的時候,可採取默認方式交出財物,使作案人放鬆警惕,看準時機向有人或有亮光的地方跑,並大聲呼救。③、與犯罪嫌疑人說笑鬥口,巧妙麻痹作案人,看準時機進行反抗或逃脫其控制。④、理直氣壯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說服教育,曉以利害,造成其心理恐慌,迫其自動放棄。⑤、在能確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有利地形和身邊的磚頭、木棒等與犯罪嫌疑人對峙,使犯罪嫌疑人無法近身。⑥、大聲呼救,或故意高聲說話,引起周圍人注意。⑦、注意觀察,准確記住作案人的身高、體態、發型、衣著等特徵,並盡可能留下記號及物證,記住逃跑方向後及時報警。
四、防性騷擾、性侵害
性騷擾主要是指一方通過語言或形體的有關性內容的侵犯或暗示,給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壓抑和恐慌。性侵害主要是指在性方面造成的對受害人的傷害。由於兩性的社會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對而言,性騷擾和性侵害的對象常以女性為多。
案例:
1、2006年10月某日19時許,某高校一女生,在學校操場鍛煉後回宿舍的途中,被一個手持折疊式水果刀的男子強行將其拖至路邊偏僻樹林,威逼脫掉身上衣服並對其進行毆打,先後兩次將其強奸。後經公安機關偵破,犯罪嫌疑人被繩之以法。
2、2002年4月某日中午,某高校女生張某,在去學生會辦公室途中,遭遇社會青年齊某尾隨,當齊某確認辦公室沒有其他人後,馬上用隨身帶的手絹蒙面,手持啤酒瓶闖入室內,將正在學習的張某按住,威脅她「把錢拿出來,別出聲,出聲整死你!」,張某慌忙將書包中僅有的十幾元現金交給齊某,齊某遂生歹意,將張某摁倒在地,並解下張某的鞋帶欲捆住張某,張某見狀乘其不備,奪下啤酒瓶砸在齊某頭部,並大聲呼救。齊某受傷後慌忙逃跑。案發後,張某及時到學校保衛部門報案,並為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和證據,數日後,齊某被抓獲歸案。
常見手段:①、暴力型性侵害。犯罪分子使用暴力的手段,如攜帶凶器威脅、劫持女學生,或以暴力威脅和言語恐嚇,從而達到對女學生實施強奸、輪奸或調戲、猥褻等目的。②、脅迫型性侵害。利用自己的權勢、地位、職務之便,對有求於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誘或威脅,從而迫使受害人與其發生非暴力型的性行為。③、社會型性侵害。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裡發生的性侵害,與受害人約會的大多是熟人、同學、同鄉,甚至是男朋友。受害人身心受到傷害以後,往往出於各種考慮而不敢加以揭發。④、誘惑型性侵害。利用受害人追求享樂、貪圖錢財的心理,誘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⑤、滋擾型性侵害。一是在公共汽車、商店等公共場所故意觸摸女性的胸部,摸捏其軀體和擠碰女性等;二是暴露生殖器等變態式性滋擾;三是向女性尋釁滋事,無理糾纏,用污言穢語進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舉動對女性進行調戲、侮辱。
防範對策:①、消除貪圖小便宜的心理,對一般異性的饋贈和邀請應婉言拒絕。②、對於不相識的異性,不要隨便說出自己的真實情況。③、發現有人對自己不懷好意、動手動腳或有越軌行為時,要嚴厲拒絕,大膽揭發其陰謀或罪行,及時報警。④、參加社交活動與男性單獨交往時,要理智地有節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不能過量飲酒。⑤、把握時機,快、准、狠地打擊犯罪嫌疑人要害部位,並乘機逃離險境。⑥、注意設法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印記或痕跡,以備追查、辨認案犯時作為證據。
五、防校園流氓滋擾
流氓滋擾主要是指對校園秩序的破壞擾亂,對大學生無端挑釁、侵犯乃至傷害的行為。
案例:
1、2008年5月某日22時許,某高校學生張某等四人在離學校大門不遠處被二名嫌疑人以無錢吃飯、抽煙,不給錢不準走為由,敲詐人民幣200餘元,二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處以行政拘留。
2、2008年3月中旬,一男子事先躲藏在某高校圖書館女衛生間里,用鏡子折射的辦法偷窺女生隱私,被當場抓獲,處以行政拘留。經審訊得知,該男子經常瀏覽色情網站,中毒較深。
常見手段:①、校外的不法青年通過多種途徑與少數大學生進行交往,發生矛盾或糾葛後,便入校尋釁滋事、伺機報復。②、在游泳池、電影院、舞廳等場所有意與大學生挑起矛盾,進而釀成沖突。③、有目的地到學生宿舍、教室等處尋找機會侮辱、騷擾、調戲女生。④、到校園內斗毆滋事,莫名其妙的恐嚇和威脅,甚至敲詐勒索,傷害學生。
防範對策:①、講究策略和方法,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堅持以說理為主,不要輕易動手,避免糾纏,防止事態擴大,遭到傷害。②、注意留心觀察、搜集、掌握證據(如手機拍照、錄像、MP3錄音等)。③、對公開侮辱、毆打自己同學的惡性事件,要敢於見義勇為,挺身而出,積極地加以揭露和制止,並及時報警。④、在無法化解矛盾時及時告知學校、老師、同學或家長,請求幫助和支援。
六、防傳銷陷阱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經營者,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拉人頭」傳銷、騙取入門費的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三種形式。被騙參與傳銷者多為城市退休、下崗或無業人員、農民等,在校學生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也日益突出。傳銷主要手法是「殺親殺熟」,欺騙拉攏自己的親屬、朋友、同學、同事、鄰居加入傳銷活動,上線發展下線,一層一層欺騙拉攏人們參與,呈金字塔型地向下放射發展擴大。傳銷組織者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對參與人員反復「洗腦」,進行精神控制,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成為傳銷的犧牲品。
案例:
1、2008年5月某日6時許,某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某醫院急診室正在救治一名墜樓男子。民警出警到現場後發現,該墜樓男子姓孟,系某高校大四畢業生,被非法傳銷人員騙至某街道居民樓內限制人身自由,逼迫繳納入會費,該生感到絕望,從六樓跳下致重傷。公安機關偵破此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歸案。
2、某高校大四學生錢某,因找工作被騙至廣東韶關,進入非法傳銷組織,先後三次以面試、公司配電腦需要押金等理由要求家裡匯錢達5000餘元。後家人了解到韶關根本就沒有錢某所說的單位,也無法和錢某聯系,只有當錢某需要錢時,家人才能聽到他的聲音,而且通話時間很短。家人隨即到校保衛處反映情況,經過學校、公安機關和家長的共同努力,才成功地將錢某解救出來。
常見手段:①、抓住學生急於尋找工作的心理,以高回報和「參與創業」為誘餌進行欺騙。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以上課、談心、感情交流等方式進行思想控制。③、洗腦後,學生被傳銷組織提出的平等、互愛等虛擬的東西所迷惑,對傳銷暴富神話產生濃厚興趣,急於想改變自身現狀。④、以要好的同學、親友為發展對象,誘使其參與非法傳銷活動。⑤、要求交納高額傳銷費用。
防範對策:①、了解傳銷活動系非法活動,認清非法傳銷的欺詐本質,增強抵制各種誘惑的自覺性。②、不要將個人信息資料輕易告訴他人,以防被他人以招聘、社會實踐等活動為名騙入傳銷活動。③、到正規的人才市場應聘工作,不要輕信所謂優厚待遇的許諾。④、發現不法分子在進行非法傳銷活動時,應及時報警。
七、防網路侵害
網路對大學生造成的危害最為普遍的是「網路成癮症」,由此引發的大學生退學、違法犯罪等現象屢見不鮮。同時,網路還隱藏著許多陷阱,經常被性犯罪、詐騙犯罪和高科技犯罪分子所利用。
案例:
1、2007年10月某日,某高校一名大學生想通過網路購買一部多普達P800型手機,進入了名為「特惠手機大賣場」的網站,該手機的標價為2000元,而實際價格應為5000多元,具有明顯的價格誘惑力。該生按照網站的要求注冊成會員,並在網站留下聯系方式,後被對方多次以定金、手續費、保證金等名目騙走8000餘元,買手機不成反被騙。
2、2002年元月某日凌晨6時許,某高校一學生從宿舍樓六樓跳下身亡。經查是該校大四學生付某。因暑假期間在家上黃色網站,拔打色情電話,花去巨額費用,受到家長的訓斥。當得知其父將來學校時,他不敢面對父親,悲劇發生了。
常見危害:①、陷入網路游戲中欲罷不能,玩者在游戲過程中為了獲得榮譽、自尊,不惜出賣友誼、信譽,對同伴欺騙、訛詐甚至施暴。②、玩游戲不僅花費業余時間,而且一旦上癮就很難控制自己,甚至不想上學,經常曠課、逃學,成績下降,導致退學。③、網上聊天交友是大學生喜歡的「節目」,但在虛擬環境下交網友比現實生活中更易上當受騙。④、利用信息與網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社會、國防安全等具有政治性質方面的犯罪。⑤、利用信息與網路系統從事侵犯公、私財產的犯罪活動。⑥、利用網路系統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姓名權、知識產權等。⑦、利用計算機信息與網路系統實施製造病毒、非法進入、黑客攻擊等破壞性犯罪。
防範對策:①、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②、不沉迷網路游戲、不瀏覽色情信息和不健康網站,不傳播不健康和危害國家及社會穩定的有害信息。③、在網上慎交朋友,不要輕易將個人資料外泄,更不要隨便答應「網友」提出的外出見面的要求,以防上當受騙。④、合理安排上網時間,切勿玩物喪志,不要因上網而荒廢學業和發生中樞神經功能的損害。
八、防火災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在各種災害中,火災是最經常、最普遍地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災害之一。
案例:
1、2005年11月某日,某高校研究生宿舍發生火災。該樓系木結構三層老式樓房。一名二年級研究生違章使用「熱得快」燒水。因人離開宿舍時忘記關閉電源,從而引發火災,整幢樓毀於一旦,所幸沒有人員傷亡。該生因此受到相應的處理。
2、2008年3月某日,某高校學生宿舍樓前草坪突然起火並迅速曼延,過火面積近數百平方米。經師生全力撲救,將火熄滅。因及時撲救,未造成人員傷亡。經查,起火原因是由該宿舍樓同學向窗外亂扔煙頭所致。
常見原因:①、不注意用電安全,在教室、宿舍違章亂拉私接電線,使用電爐、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使電線過載變熱起火。②、在宿舍擅自使用液化爐、酒精爐、蠟燭等明火引發火災。③、在教室、宿舍、山林、草坪等公共場所吸煙,亂扔煙頭或燃燒雜物引發火災。④、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在樓道堆放雜物引發火災。
防範對策:①、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學校有關防火規定,增強防火意識。不使用違章電器,不亂仍煙頭,不擅自燃放煙花爆竹,不亂燒易燃物品。②、發現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③、視情滅火。根據火情發展情況採取相應的撲救及疏散措施。④、逃生自救。熟悉樓宇消防通道,平時要學習和積累防火自救的基本常識和方法。
九、防人身傷害事故
人身傷害事故是因學生戶外劇烈運動、野外實習等活動不當或不遵守交通規則等所引發的致使學生人身受到傷害甚至死亡的事故。
案例:
1、2003年2月某日,某高校一名女學生放寒假回家,和家人開車外出購物,因雪天路面結冰較滑,車速較快,導致與另一輛車相撞,造成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
2、2003年10月某日,某高校二年級學生相某上體育課,突發心臟病猝死。後經調查了解,相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因隱瞞病史,參加劇烈運動,導致悲劇的發生。
常見原因:①、未遵守交通規則和校園交通管理規定。②、乘坐超載或無證經營的車輛。③、不顧身體條件的限制,隱瞞病史,進行游泳、登山等危險或劇烈的活動。④、麻痹大意,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防範對策:①、遵守交通法規和校園交通管理規定。②、不坐超載或無證經營的車輛,不催促司機開快車。③、不違規攜帶、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④、有特定疾病的人員要告知學校,在參加體育鍛煉和體力勞動時,要根據自身身體情況而定,切不可超負荷進行。⑤、在參加游泳、登山等高危戶外活動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十、防傳染型疾病與食品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於人體健康的物品而導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
案例:
1、2003年4月,某高校因學生宿舍洗漱用水被污染,先後有175名學生腸胃不適到醫院就診。
2、2003年9月,某高校學生到校外餐館聚餐,食用了不潔變質食物,導致就餐學生出現不同程度嘔吐、腹瀉,去醫院就診後被確診為食物中毒。
防範對策:①、加強體育鍛煉,增強身體素質,提高防病抗病能力。②、每天清掃宿舍,保持宿舍清潔;保持宿舍通風換氣。③、養成勤換衣、勤洗手的良好習慣,提高自我的衛生防疫能力。④、嚴格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不安排外來人員住宿,防止傳染性疾病傳入。⑤、發現傳染病患者立即採取相應的隔離防範措施,並及時報告校醫院、所在學院和學生處。⑥、不宜在衛生條件差的場所就餐,不吃未熟透的食品,防止發生食物中毒。⑦、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應及時送醫院治療,並向學校報告。⑧、不要去疫區旅遊或私自接待來自疫區的朋友、同學、老鄉等人。
十一、防心理疾病
心理疾病是指由於身心疾病、感情波折、家庭矛盾、學習壓力、經濟困難等問題導致的大學生心理危機,包括嚴重的精神疾病和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礙,往往導致極端行為。
案例:
1、2008年6月某日,某高校一大四女生在家服葯自殺,留下一封遺書,稱自己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但因畢業論文未通過,拿不到畢業證書使工作告吹,遂感到前途渺茫,產生輕生念頭而自殺身亡。據家人稱,該生平時不善言辭,性格孤僻,不願多與人交往。
2、2004年元月某日,某高校一女生早晨被人發現死在校內的一個山坡上。經公安機關偵查,排除他殺的可能,認為是自殺。在整理遺物時發現她在日記上寫到,她平時成績很好,這次期末考試成績下降,而同宿舍一名平時學習成績不如她的同學這次卻考得比她好,難以接受,整天抑鬱寡歡、悶悶不樂,心裡極不平衡,遂產生自殺行為。
常見表現:①、自卑心理。對自己的能力、品質等評價過低,心理承受能力極度脆弱,經不起刺激,常出現行為畏縮,瞻前顧後,心態不穩等心理症狀。②、躁狂心理。由於自製力較差,常常為一點小事勃然大怒,甚至大打出手,表現為損壞公物、摔扔物品發泄心中的郁悶。③、抑鬱心理。主要表現為情緒低落、消沉,凡事提不起興趣,常常喜歡獨自一人靜坐,獨自傷心,嚴重的還出現自虐的趨向。④、孤僻心理。不願與他人進行情感、思想交流,心理處於孤單寂寞的封閉狀態,常表現出精神不振、待人冷漠等。⑤、嫉妒心理。在與他人比較過程中,若發現自己在能力、名譽等方面不如別人時,便產生不悅、自慚、惱怒等復雜情感。⑥、猜疑心理。主觀地對人或事持不信任或否定態度的復雜情感體驗。常表現為言行敏感,總以為別人在議論自己、看不起自己,甚至把別人的好意曲解為惡意。⑦、報復心理。在人際交往中以攻擊方式來發泄對那些曾給自己帶來挫折的人的怨恨和不滿。
防範對策:①、積極參加群體活動,主動與他人交往,不斷擴展自己的交際范圍,尤其要與性格開朗、樂觀豁達的人多交往,學習他們的態度和方式。②、調整自我價值的確認方式,評價自己要以內在標准為主,不能簡單地與別人相比,同時要經常培養自信心。③、要心胸開闊,學會容人容事,不要糾纏一些小事,要正確對待自己的不足。④、加強自身修養,開闊心胸,學會冷靜思考,學會理解和容忍,逐步提高自己的自製力。⑤、推陳出新,改變自我,適時地對長期穩定的習慣做些小的調整。如對辦公室或居室進行一些小的調整,改變一下裝飾等。⑥、走進大自然,在大自然的奇山秀水中誘導良好的情緒。⑦、欣賞音樂,讓抒情優美的音樂振奮自己的精神,增添生活和學習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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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