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崗位職責及任務
根據《教師法》規定,教師崗位職責及任務如下:
一、教師職責:
1、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2、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3、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4、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教師任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3、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4、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1)小學聽課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我們平時雖然稱呼學校里某教師為「某老師」,但這里的「老師」其實是教師這種工作,教書是其基本功能。明清以來,一般稱教師為「先生」。直至19世紀末,辛亥革命元老中國現代教育奠基人何子淵等將西學(美式教育)引入中國,創辦新式學校後,便開始在《學生操行規范》裡面明確將教師稱謂定義為「老師」。但絕大部分學生約定俗成將「先生」改稱為「老師」,則是從國民政府時代開始,並一直沿用至今。
2016年,我國各級各類學校專任教師數為1578.2萬人,其中,普通小學專任教師為578.9萬人,初中階段專任教師為348.8萬人,全國幼兒園專任教師數為223.2萬人,全國特殊教育專任教師數為5.3萬人,全國普通高中專任教師173.3萬人,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為84.0萬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專任教師160.2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