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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發布時間:2020-12-25 10:21:35

1.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幾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至少要完成多少個學分

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1、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2、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1)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

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

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2. 教師繼續教育要求每年不低於72學時還是每學年不低於72學時

教師繼續教復育要求的是制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即每年不少於48學時。

根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九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2)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3. 如何查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

可去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查詢。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3)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4. 什麼是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

1、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2、附: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第二章 內容與類別

第八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第九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

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

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

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第四章 條件保障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由舉辦者自籌。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 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各經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9 9 30

5.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信息管理平台

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廣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信息管理平台,輸入相應的賬號密碼便可以進入了。

培訓機構在培訓結束後,會進行成績校對,然後對成績合格、單位已繳費的學員進行學時錄入,學時錄入後,需要等待主管部門的審核,只有最終審核通過,學員才能獲得相應培訓的學時。因此請老師們耐心等候!

(5)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作為教師忘記網站登錄密碼,可以通過以下步驟找回:

1、老師請先自行排查登錄的網址是否正確,登錄的賬號及密碼是否存在空格。

2、如果排除以上原因還是顯示輸入的賬號或密碼不正確,請聯系學校管理員,學校管理員用學校管理員的賬號及密碼登錄網址,進行重置密碼。

3、如果聯系不到學校管理員,請提供申請重置密碼的證明,證明包含老師的身份證號,姓名、單位名稱、申請事項及原因,並蓋有學校公章咨詢客服。

6. 怎麼登陸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網

第一、打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網http://www.teacher.com.cn/

第四、進入一個登陸頁面,首先注冊自己的名字,注冊碼由教育主管部門發給學校,學校通知給個人的,注冊後,即可登陸學習了。

7. 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網的遠程培訓

繼教網全力為各級教師培訓機構打造一個網上工作 ( 公共服務 ) 平台。基於最內新網路技術和數據容庫技術開發了適合學員學習、教師輔導與考核、培訓機構組織和管理的遠程培訓系統,形成了全國繼教網公共服務平台、區域教師網聯、縣區學習與資源中心和校本培訓四級管理的基本框架。平台可支持百萬人同時在線學習,擁有強大的視頻直播、點播、視頻互動功能。同時,提供強大的在線考試功能,能同時讓數萬人在網上進行考試。網站設置了教學中心、信息中心、交流中心、資源共享、教研指導等 10 個重要的一級欄目及文章搜索、在線課堂等多個輔助欄目,為廣大校長、教師提供豐富的教育信息、教學經驗、教研指導知識,滿足培訓機構的多樣化需求。為了充分利用互聯網上可隨時隨地進行多種方式交互的特點,全國繼教網還提供了教育論壇、教師博客、校長博客、課件展示等多種交流平台。繼教網多方位、多層次地滿足了教師專業發展的需要,服務質量得到廣大教師的認可。

8. 小學高級教師繼續教育學時證明要多少才合格

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8)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求規定: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

2、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9. 一學年教師要繼續教育培訓多少學時

一學年教師要繼續教育培訓48學時,根據《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於360學分且每年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9)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擴展閱讀

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於360學分且每年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登記,採用證書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范圍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參加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提升學習;學校根據本校實際組織開展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國民教育系列提高學歷(學位)教育,在讀期間學業成績合格,本學年繼續教育記72學分。

第十六條 新任中小學教師試用期培訓不少於120學時,經考核合格記72學分。擔任班主任的中小學教師,每5年需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班主任工作專題培訓,經考核合格,計入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 在縣級及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中,擔任主講教師、課程專家和指導教師的,完成工作任務可按其承擔的培訓學時數的兩倍登記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學分,五年周期內累計登記不超過120學分,具體計算辦法由中小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學習結束後,教師個人憑培訓通知、結業證書等相關材料提出登記申請,由教師所在學校進行材料審核、學分計算,並在證書和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學分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分的教師,經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補修。具體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加強繼續教育學分登記過程管理,對學分登記與事實不符或培訓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學校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所在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督促其改正。對在繼續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學分的教師,取消其學分記錄,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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