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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中小學生期末考試

發布時間:2020-12-09 1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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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 學

第二條 義務教育的法定入學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九月一日達到的實際年齡為准。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因緩學、休學、中途輟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延長在校學習的年限,均視為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十八周歲後,不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小學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劃片安排入學。小學畢業生應相對就近安排進入初中學習,初中服務范圍可按對口小學確定,也可按畢業生所在社區(村民委員會)來確定。

第四條 區(鄉鎮)政府或由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天,向自己服務范圍內當年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要發至接受義務教育對象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手中。

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造成人戶分離以及戶籍不在我市或進城務工流動人口又持有暫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其服務范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統一管理、統一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經區政府蓋章後方能生效。

第五條 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入學通知書》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辦理緩學證書;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辦理免學證書。對無故不按期入學的要根據《義務教育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緩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身體原因申請緩學、免學的,應當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緩學期為一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在校學生在新學期開始時,亦應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第六條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適齡有學習能力的盲、聾、弱智兒童少年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進入特殊學校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第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對新生資格進行復查,如發現偽造證件者,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籍檔案。小學、初中學籍實行學號管理,下發市教育局統一編制學號,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新生建立檔案後,始取得正式學籍。

初中學校不能辦復讀班,招收復(回)讀生。

第八條 新生應按標准班額小學為40人、初中為45人編班,小學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45人為宜,初中教學班級學額以不超過50人為宜。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准者。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所屬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並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區內轉學,學校應定期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市、區轉學,應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本鄉鎮內轉學。

第十二條 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對無效學籍的學生,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保證學生不失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 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後兩周內辦理。對於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確需中途轉學者,也應積極給予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支邊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含進城務工),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在其親屬所在地或父母臨時工作地(暫住地)的學校就近借讀。可持父母單位證明(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同)和原學校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並比照正常轉學程序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生由原學校出具學年考核成績證明,借讀學校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 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發給學歷證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讀生(特指非武漢市服務范圍的外來流動人口子女長期在漢借讀,並取得武漢正式學籍的)若回原籍考試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在漢借考。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入學的學生不屬借讀生范圍。各校均不得以借讀生的名義招收學籍不在本校的附讀生。

凡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接收學生附讀(試讀)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由接收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七條 跨省、市轉學或借讀必須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第四章 休學 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達三個月以上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需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由學校審查,簽發休學證書,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從批准之日算起,期限為一學年。如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重新提出休學申請,延長休學時間,但最多不超過兩學年。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經醫院證明,可以復學者,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生不得隨意提前復學或降級就讀。如休學期間病情恢復很快,經醫院證明確可提前復學者,可適當提前,但休學期不得少於一學期。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堅持自學,已修完應學習的全部課程,復學時經考試、考核達到同年級升級條件者,可升入高一年級就讀;未修完應學習的全部課程和提前復學的學生,復學時仍讀原年級。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復學要在學生檔案中如實記載,學生學號不變。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學習,且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可視休學對待,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可以申請回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注銷其學籍。

第五章 輟學 退學

第二十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要嚴格執行在校學生流失報告制度,學校應隨時將流失情況上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將流失情況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輟學學生返校就讀,學校要予以接收,並在輟學前的年級作插班處理。若返校後跟不上原年級就讀者,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學籍按休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未學滿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適齡學生不得無故退學。對無故退學者,學校應督促其復學;經督促仍不入學者,報請區(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送學生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附具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且休學超過兩年;年齡超過十七周歲者;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准予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退學時,修業期在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者,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給肄業證書,註明修業年限;修業期不滿一學年者,發給退學證明。

第六章 升級 跳級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每學年中上課時數達到國家規定上課總時數者,直接升入高一級年級繼續學習。

第三十二條 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成績達到高一級年級中等以上水平,報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准予跳級。學生初中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一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學生留級制度。

第七章 畢 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達到畢業標准,思想品德考查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准,允許畢業。不合格者予以結業。

第三十五條 因各種特殊情況喪失學習能力,不得不中途中止普通初中或小學學習的,經有關部門批准,作為肄業處理。

第三十六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按學生的實際成績,頒發畢業證書或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等均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學校簽發,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編號、驗印,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只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補發畢業證原件(僅只證明一次)。由遺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查後,再報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遺失證明。

第八章 獎 懲

第三十九條 對模範遵守《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的表彰和獎勵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 小學、初中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校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共同進行教育和制止;屢教不改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已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所列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應與學生父母或監護人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構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 送工讀學校學習的學生,原學校保留其學籍;在工讀學校就讀一年以上,願意轉學者,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辦理轉學手續;未辦轉學手續者,原學校一律不得取消該學生學籍。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學籍;

第四十二條 給學生處分,應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後,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在校內公布。送工讀學校需報市、區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工讀學校接受教育達半年以上者,且思想、行為轉變顯著的,家長可提出申請,經工讀學校和原學校同意,市、區教育局核准,可轉回原校隨班試讀(試讀期為半年);對在試讀期間有嚴重違紀及違法者應送回工讀學校學習,其學籍隨即轉入工讀學校。對受其他處分的學生,如確已改正,進步明顯,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亦可撤銷其處分。

凡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和撤銷處分均應記入學生檔案。

第九章 學生檔案和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死亡,應及時向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注銷學籍。

第四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規范的學生檔案。小學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小學生學籍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體育合格標准成績登記表》、《小學畢業生留存表》;初中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初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體育合格標准成績登記表》、《武漢市初中學生分配表》、《初中畢業生留存表》、其他學籍異動材料。

學生檔案由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驗印,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 普通中小學(義務段)學校代碼和學生學號編制辦法由市教育局統一規定,區教育局下達,再由學校編排到學生。凡雙重學籍、無統一編號的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不發給畢業證書,也不能參加畢業升學考試。

第四十七條 所有普通中小學生均應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配齊全部表格,按時記載簽章。學生轉學、升學、就業等均應提供完整檔案,否則,不予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八條 學生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檔案要內容真實,按時記載,不得弄虛作假或突擊填寫。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武漢市教育局。各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即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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