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考試作弊處分的後果
真不明白為什麼要做弊,但主任都說了沒事就應該沒事吧.但以後的日子一定要乖哦
⑵ 小學生作弊,學校怎麼處理啊
如果校規嚴 全校集會時批評教育
如果只有自己班上的老師知道 全班批評
如果校規松 不了了之
反正不會太怎樣的拉~但告訴家長是一定的,然後就要看個人家長了的說
⑶ 考試作弊,該學生受到學校警告處分,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行為。
教育法中明確指出受教育者遵守教育機構管理制度的義務,未能履行即是違法。
教育法中指出不得以作弊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等,而期末考試正是獲得學歷證書的條件之一,因此作弊也違反了這一條。
考試作弊行為及相應的處罰規定
考試在即,為了嚴肅藝術系考風考紀,規范學生考試行為,特將考試違規違紀行為及相應的處分列出如下:
在考查、考試中違規違紀、作弊,給予以下處分:
一、 在考試、考查中違規違紀、作弊(含協同作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 對於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或要求,視為考試違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 攜帶規定以外可能影響考試成績的物品(如:通訊工具、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工具、書包、教材、筆記等)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聽勸告者;
2、 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紙屑,又不聽從監考教師安排者;
3、 未按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且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者;
4、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且不聽勸告者;
5、 在考場內喧嘩、隨意走動或者擾亂考場秩序者;
6、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7、 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8、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三、 考生違背公開、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企圖得到試題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認定為考試作弊。並根據作弊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 作弊個人行為。有如以下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 攜帶、夾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文、筆記、紙條等,並藏匿於試卷下或文具盒、課桌內、身邊等處;
2 身邊桌面上、牆壁書寫有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信息,未提前向監考人員報告並進行處理者;
3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他人試卷、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4 抄襲自帶紙條及為他人抄襲提供方便者;
5 未經允許在考試中使用具有存儲功能的電子工具者;
6 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草稿紙者;
7 其他作弊行為。
2、 有協同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①、傳遞紙條或交換試卷、答案或者草稿紙者;
②、向他人主動或故意展示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為他人提供答案者;
③、在考試中,有其他協同作弊行為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 對缺考學生,缺考一門者給予警告處分;缺考兩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缺考三門及三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者,該課程考試成績計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本科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將不得授予學位證。
⑷ 考試作弊的學生要受到學校的處罰
Those who cheat in the examination will be punished by the school.
⑸ 小學生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為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發現,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採取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會檢討處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的。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的。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者。
4、 在午休時間內違犯學校有關規定的。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辦公室。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
7、在校園內大聲喧嘩者。
8、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的。
9、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的。
10、曠課一節的。(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1、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
12、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損壞物品價格的兩倍予以賠償)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處以記過處分。13、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
14、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的。
15、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16、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17、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的。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勸其退學
21、打架造成一定後果的。22、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的。
⑹ 請教《小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 無故曠課兩節。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⑺ 在校期間考試作弊的處罰
學校有權利處分學生,也應按照學校與學生簽訂的協議進行。得看你在處分期間的表現是好是壞,是否又觸犯學校的相關規定。
⑻ 在國家考試中作弊的將受到何種處罰
英文三全國統一考試作弊被抓住啦會有什麼問題
⑼ 小學生考試作弊會處分嗎
這個得分什麼學校,有的地方嚴格的話會處分的,還得分是什麼類型的考試,是平時內的測試模擬還是期容中考試或者期末考試,還得看監考老師是什麼人,總之不同的因素很多,也會導致不同的結果吧,才小學生,你後面的路還非常的漫長,後面各種考試多如牛毛,為了考試作弊真心不值得,平時學習的時候一定要用心,不要三天打魚兩天曬網,認真在平時,考試作弊在大考的時候被抓,後果很嚴重的,不要存有任何饒性心理,努力吧,少年!
⑽ 小學生考試作弊後果會怎樣
看嚴不嚴重咯,,不過考試作弊在小考是很正常的,。。不過以後也要改正不然都人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