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回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答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生產者。
食品攤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佔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第七十一條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滿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有的其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營業執照的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經營者,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衛生監督審核。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②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准、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經費、人員等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根據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並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漁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糧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公安、教育、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區、農村等聘請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開展食品安全社會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村(社區)內的食品安全違法情況。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消費者組織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科學的飲食方式,增強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報道食品安全狀況,加強輿論監督。
第八條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和其他協助案件查辦的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