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小學行政管理後備幹部選拔考試1
第一題:矛盾調和的前提就是要先把矛盾的各方都拿出來。形成決策的過程版,離不開對各方情況的詳細了解。權
第二題:會議有助於促成問題的解決。至於學校擴建經費的最終解決,還是要上級領導部門的協調和各方的支持。校長一個人無法決定學校經費的問題。
② 中小學行政管理後備幹部選拔考試2
3.問學生是否聽懂課程並不是一種形式,它是一種切實的人文關懷。學生提出的疑問,我們作為老師應該正視、並鼓勵他們敢於提出問題。
同意校長的做法。於同學,鼓勵了孩子。於老師,更正了老師的一些不合適做法、分別解決問題。
4.制定基本的組織制度,此基礎上鼓勵創新,將創新機制制度化,以實際行動鼓勵組織創新。
學校的制度建設要體現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以學生為本」就是要把每一個學生看成不同的主體,讓每個學生的人格、個性、興趣都得到尊重,使學生獲得個性發展的主動權。
學校的制度建設要體現以激勵為本的教師理念。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從根本上講取決於教師隊伍素質的高低和教師投入的多少。在教育體制創新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重在激勵。制度約束只是基本要求,激勵人才是最高要求。約束機制拉不開教師發展的檔次,而激勵機制更能發揮出人的全部潛力。學校的制度建設,要實現讓每個崗位都是必需的.每個崗位都有最適合的人。每個人都在最適合的崗位上。每個上崗的人都有責任和憂患意識。通過制度建設調動教師的積極性。營造出有利於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用人環境。
學校的制度建設要有利於整合各種資源、協調各種群體利益。在教育改革不斷深入的過程中,學校各種利益群體的需求開始發生變化,出現了多元目標和多元需求。如一線教師與後勤職工、領導幹部與一般管理人員等,雖然大家的總體目標和利益一致,但具體利益追求不盡相同。學校資源的動員、配置和各種群體利益的協調、兼顧,並非易事。單靠利益驅動、思想政治工作不行,這對學校制度建設提出了高的要求和大的挑戰。管理者應通過改革創新、卓有成效的制度設計和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校內外各種資源最充分地動員起來,在有利於加快發展的基礎上整合、協調、兼顧各個群體的利益,讓每個群體的勞動都得到尊重,努力都得到回報,最廣泛地調動起各方的積極性。使每個人都能為學校的發展目標同心同德、共同奮斗。
5.
學校的處理有不當之處。
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作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特點相聯系,是教師職業特定的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有一部分體現在教師的職業。
一、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作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特點相聯系,是教師職業特定的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有一部分體現在教師的職業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師職業所獨具的,與其它公民的權利不同。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教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一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
有一點需要說明,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享有這項權利;對具有教師資格,尚未受聘或已辭聘的人員,這一權利的行使便處在停頓的狀態,一旦受聘擔任教師工作時,其權利的行使才恢復正常狀態。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於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教師在行使這一基本權利時應保證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教師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教師可以自己確定科研課題和科研方法。
2.教師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學術團體。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決定是否出版論文著作。但應注意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按教學大綱或教學基本要求進行講授,不應任意發表與講授內容無關且有損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發展的個人看法。
4.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最好圍繞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
(三)管理學生權
《教師法》第7條第3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方面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社會活動、勞動文體活動,師生及同學關系等方面的表現作出公正的評價。教師有權利嚴格要求學生,對好的行為進行表揚,對不良行為提出批評。並根據學生的個性指導學生的發展方向」。
教師要指導好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教師首先要轉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現代教育觀、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質量觀,由應試教育轉到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正確指導學生發展方向,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素質和才能。
教師應該認真行使管理學生權,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相結合,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天津市鐵路工程學校優秀教師宋廣堯老師善於把嚴格教育與體諒關心學生結合起來值得我們學習。有一天,他所帶的班上有學生打了別的同學,他陪他們一起去醫院治療,為了教育這個打人的學生,宋老師對他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打人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了認識,借了錢付了醫葯費表示願意接受處分。事後宋老師看到學生能知錯能改,並體諒他支付醫葯費的困難,便對這個學生說:「你打人的錯誤是嚴重的,我平時對你們教育也不夠,也有很大的責任,你父母把你交給我,我應該對你負責,因此醫葯費由我承擔。」於是替那個學生還了錢。宋老師對學生嚴慈相濟的教育深深地打動了那個學生的心,他主動把這件事告訴了父母,他的父母趕到學校配合老師對他進行教育。從此該學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壞習氣,還能主動關心和愛護同學。嚴格要求學生是由學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發展過程的特點決定的,學生的內部思想矛盾斗爭是思想品德形成與發展,學生進步的動力。但學生思想品德的內部斗爭是離不開教育影響這個外部條件的。教師的嚴格要求是促進學生內部思想斗爭的重要條件。教師不能代替學生的思想斗爭,卻可以自覺運用思想矛盾斗爭的規律,從學生現有的發展水平出發,提出嚴格合理的要求、啟發、引導,加速學生思想矛盾斗爭。無數的教育實踐表明,只有嚴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養出人才來。但嚴格要求不是越嚴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嚴厲。華東師大二附中萬琳老師的經驗是:「一分嚴格之中摻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潤禾苗茁壯成長。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教師法》第7條第4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息」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工資報酬包括哪些內容:它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優惠。我國一些地方規定教師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提供了一定的實際經驗。如上海市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本市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規定:在「八五」期間,爭取使全體教師的工資高於當地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平均收入,居國民經濟12個行業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國家也採取了類似方式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而且對教師待遇規定趨向於超過其他行業具有的同等條件者的工資。日本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必須高於普通公務員的工資標准,現在日本中小學教師一般高於同學歷工令的其他職業人員的15%以上。不過,我們應當看到發達國家給教師較高的工資待遇並在法律中予以確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經歷了一段發展過程。日本從戰後到70年代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一直低於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優秀教師外流現象嚴重,教師隊伍出現危機,為此日本政府制定《關於國立,公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工資的特別措施法》實行《教師增薪三年計劃》以法律形式保證執行,使教師職業成為受人羨慕的職業。
(五)參與民主管理權
《教師法》第7條第5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稱為「教師的民主管理權」。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改革方案,教職員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討論並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對學校各級幹部實行民主監督,對幹部進行評議,表揚和批評,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建議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教師在參與學校管理時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時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壓制教師的批評和意見。
(六)進修培訓權
《教師法》第7條第6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這一權利同時也是政府和學校的義務,政府和學校應採取措施落實教師這一權利。目前我國中小學校教師中還有相當的比例沒有達到法定的學歷標准,廣大農村中小學教師總體素質偏低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這條規定十分必要。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做好教師的進修培訓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承擔這一培訓任務。對未達到的合格學歷的教師,要加強培訓,這種培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足必備的基礎知識和能力達到合格學歷,這是一種基礎性的培訓。而對廣大具有合格學歷的教師來說重點放在崗位培訓和更新知識,提高水平上,即我們說的繼續教育。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繼續教育已成為現代教育體系
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提高廣大教師的素質,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科技的迅速發展,使教師必須不斷地拓寬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能力。作為一個教師來講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提供的條件認真參加進修,積極參加培訓。
在享有進修培訓權利時我們感到教師應樹立新的觀念以適應21世紀教育事業的發展。
1.終身教育觀:歐洲經濟發展組織(OECD)明確地提出這種觀念一教師需要在整個職業生涯中接受終身教育。
2.樹立以學校為中心的進修觀念。
國際上曾就此問題召開過多次討論會議。這個進修觀念協調進修人員與教師合作共同研討學校面臨的問題,要從整體上提高解決學校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培訓進修的實效,在重視針對學校實際問題進行研討的同時又肯定了由校外專家學者指導進修方式的有效價值。
一、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像教師的權利一樣,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是作為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這部分義務與教師的職業特點相聯系,是教師特定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在教師特定的義務中,教師的特定義務有一部分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職業化。兩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獨立的,互不重復。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6項:
(一)遵紀守法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1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這項可稱「尊紀守法義務」。此項義務也是教師所擔負的「育人」職責和教師的勞動「示範性」特點對教師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師時時,處處,事事嚴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
表裡一致,堪為學生和社會一切人的表率和楷模。
人民教師以身作則的幾個重要內容:
第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熱愛中國共產黨,確立崇高理想和堅定政治信念。
第二、熱愛偉大的祖國,具有高度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要使自己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
第四、知識上的進取精神,教育工作上的改革精神。
(二)教育教學義務
教師的主要任務是搞好教育教學工作,根據中小學教師的任職條件和其他規定,這項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教師作為教育方針的執行者,首要的任務轉變傳統的教育觀念,由應試教育轉到提高民族素質的軌道上來,糾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學率等不良傾向。
2.實行教師聘任制以後,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合同,教師應當按照聘約的規定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遵守規章制度,主要是指關於遵守教育教學的規章制度。悉心備課,認真講課,仔細檢查教學效果,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三)教書育人的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3款規定教師要有「對學生進行憲法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4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5款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六)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6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稱「提高水平」的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七)此外,教師還有其它權利
1.申訴權
(1)教師這一權利的具體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教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是教師作為公民所具有的申訴權利的特殊體現。
我國教師的申訴權利是一項依法獲得、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其行使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申訴范圍和程序來進行,其實現以教師申訴制度的完善和健全為保障。
(2)教師提出申訴的范圍:教師可以對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的有關侵權行為或不公正處理提出申訴。具體包括:
第一,教師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教師法》所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雖然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後的查辦才能確認,但只要教師認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就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也可以提出申訴。盡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可能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可能沒有侵害教師的合法權益,如果教師對處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訴。但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不屬於教師申訴范圍,而應採用其他訴訟法律程序解決。
第三,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第的節指出,在需要對教師工作作出直接評價時,教師有受到客觀評價、並了解評價內容的權利,當教師認為評價不公正時,也有權申訴。
(3)申訴人和受理申訴的機關
申訴人即提出申訴者只能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教師本人。教師本人由於身體狀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到主管行政機關進行申訴時,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訴。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當地人民政府的某一決定或行為侵害了一批教師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為避免單個申訴案件處理的重復性,可以由各級教育工會組織代表教師提起集體申訴。如鄉鎮政府對當地學校教師作出的不合理攤派決定等。
教師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的內容
教師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生命權是指生存的權利,即生命安全不受非法干涉,生命不得被非法剝奪的權利。健康權是指保持身體內部機能和外部器官完整性的權利。人身自由權是指身體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寧居住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